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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古代县官需要审理案件,但科举不考法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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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说不考? 先说一点,明代能授予知县的普通方式有62种,再加上贬谪和土司世袭,这就是64种,其中59种是从县丞、主簿、都察院照磨、通政司知事、宣慰司教授、儒学教谕等等这种基层官员升授,这帮人能够升任知县说明已经在本来的任上干了起码三年,而且还有举人、监生、贡生的底子;一点儿任职经验没有直接授予知县的,只有三甲进士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人、贡生这么三种,后两种叫“举贡兼除”,明朝中期以来几十年难遇一次。

然后…。

为什么古代县官需要审理案件,但科举不考法律?